过去一年的“水坝争议”充分体现了我国水电水利业的发展到了一个重要的十字路口,正在面临改革的机遇和方向抉择的挑战。且不谈生态景观、水坝安全、工程审批程序等方面的问题,笔者在这里只想谈一谈我国水电建设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——社会影响,也就是水电移民的问题。 在讨论水电建设所涉及的社会主体的行为之前,首先我们应该了解这些主体的分工和他们之间的利益分配。我国的水电建设经历过或正在经历几个阶段:政府运作——政府监管、公司化运作——水电私有化(私人投资)。1997年电力部改组为电力总公司。2002年国家电力总公司解体,5家电力公司瓜分了国家电力总公司的主要资产,全国的电站开始了分而治之的局面。 由于中国的河流没有综合规划,虽然七大水系有专门的流域管理委员会,而其他很多河流包括七大水系的支流往往成为地方政府的资产。电力公司与各省政府协商,就可以获得该条河流或河段的水电开发权。水电不同于火电,前期投资比较大,但是后期营运费用低,利润高。通常建设8年,运作10年就可以收回成本,之后就基本上是纯盈利阶段(40-50年左右)。以漫湾水电站为例,125万千瓦的装机容量,每年可以有50亿度的发电量。如果以每度电0.2元计算,电力公司每年可以收入10亿元。 税收是国家获得水电站利益的主要途径,也解释了为什么各级政府通常对电站建设大开绿灯。大型电站的税收包括销售额17%左右的增值税和10%左右的营业收入税。以漫湾为例,2002年它一共创造了2亿1千万元的税收收入,其中中央收取1亿元左右,省和地方政府分别是5000万元和6000万元。地方政府不用投资每年就可以获得这么多收入,因此对于水电建设极力支持。根据谁投资谁管移民的原则,由水电公司出钱,地方政府实施移民的安置。虽然政府也希望获得更多的钱来安置移民,但是为了“交易”的成功,也不得不接受由公司确定的很低的移民经费,有的时候还推迟公司偿付,非一次付清。 (责任编辑:admin) |